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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物流分项)2025年上半年度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09-05 | 截止时间:2025-09-26 00:00 | 区级 资质认定 政策+资金
市前海管理局
最高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4〕10号,以下简称“《商贸物流办法》”),为做好2025年上半年度《商贸物流办法》(物流分项)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生产经营、人员、账务在前海合作区),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从事商贸、现代物流等业务的法人机构。
二、扶持期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申报条款
《商贸物流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实际经营、税收缴纳均在前海合作区;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机构。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申请支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申报时间
2025年9月5日-9月26日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备注:第二十七条申报主体如果是非财政全额核拨事业单位,无需提交上述第6、第8项。
(二)分项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