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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年度第二批次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09-30    |   截止时间:2025-10-28 00:00    |     区级     其他方向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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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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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24〕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做好2024年度第二批次《若干措施》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南山片区)从事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或机构,企业需满足在前海合作区(南山片区)实际经营且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条件,本次仅限未申报过2024年度第一批次相同条款补贴的企业或机构申请。在前海合作区(宝安片区)从事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宝安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有关申报。

  二、扶持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报事项有关业务数据以企业迁入前海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申报时间

  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28日。

  四、申报条款

  《若干措施》第二条、第四至十二条、第十四条至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按以下申报材料要求执行,其中第一、十三、十九条款分别按照《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租金补贴及购房补贴部分按照前海办公用房资金补贴相关政策执行。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分项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扫描件,见附件1

2

申报承诺书。

扫描件,见附件2

3

营业执照正本,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正本。

系统自动联网获取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5

实际经营证明

场地证明(结合实际三选一)

如为租赁场地的情况

2024年度租赁合同(含出租人产权证明文件)。

扫描件

2024年度涉及的办公室租金发票及租金转账凭证,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并作情况说明。

扫描件

2024年度涉及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扫描件

如为自有场地的情况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扫描件

2024年度全年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扫描件

如为无偿使用第三方或关联公司提供场地的情况

第三方/关联公司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第三方/关联公司2024年度全年租赁合同。

扫描件

与第三方/关联公司共同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加盖双方公章,扫描件

人员

2024年12月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备注:社保部门出具,能显示申报主体的社保参保人数)

扫描件

2024年12月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查询页(备注:显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

财务

申报主体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备注:申报主体需提供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扫描件

6

2024年度纳税证明。(前海税务局开具)

扫描件

7

授权书。(备注: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必要信息)

扫描件,见附件3

8

完整版企业信用报告。(备注:登录信用中国或深圳信用网进行查询)

扫描件

9

如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授权委托书。

扫描件

10

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信息、业务开展情况、取得业绩、申报项目介绍等,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扫描件

11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扫描件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条款

分项申报材料

材料说明

第二条

(1)2023、2024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须显示企业年度销售额及同期增长率)。

(2)2024年度跨境电商销售额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在跨境电商平台上的销售额数据相关凭证,提供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的证明材料)。

扫描件

第四条

(1)2024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电商平台面向消费者或面向企业的年度交易总额)。

(2)2024年度,电商平台交易额统计数据截图凭证。
(3)电商平台相关证明材料(如:平台运营相关资质文件等)。

扫描件

第五条

(1)2024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年度交易总额)。

(2)申报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独立站的域名及主页截图、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GoDaddy等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信息截图),若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独立站所有人为境外投资主体,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独立站海外投资主体对应证书)。

(3)申报独立站2024年度交易额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交易额统计数据截图;若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交易额统计数据截图)。

扫描件

第六条

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奖励

(1)跨境电商园区信息明细表(备注:包含运营主体名称、基地地址、租赁给跨境电商企业的面积总额)。

(2)2024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入驻企业的跨境电商年度出口数据)。

(3)2024年度电子商务企业入驻载体的租赁合同(含租赁企业名单、租赁面积明细表)。

(4)2024年度出租方开具的租金缴交发票。

扫描件

第七条

(1)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介绍、入驻企业情况等说明材料,需加盖运营主体公章。

(2)2024年度,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评审认定结果证明材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广东省商务厅官网公示网址及截图等)。

扫描件

第八条

(1)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情况介绍及其他说明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2)2024年度,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审认定结果证明材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广东省商务厅官网公示网址及截图等)。

扫描件

第九条

(1)企业自有外贸综合服平台网址链接、截图、域名、网站功能演示等证明材料。

(2)企业自有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深圳跨境电商综合服平台有关链接的截图。

(3)2024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订单总量及相关证明材料)。

(4)具体订单量以深圳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核定为准。

扫描件

第十条

1、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在前海从事跨境电商支付业务的奖励。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证明文件。

(2)2024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2024年度平台入驻客户累计线上交易额)。

(3)2024年度企业入驻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

扫描件

2、取得境外收单资质和支付牌照的香港支付机构在前海的跨境支付技术服务奖励。

(1)境外收单资质和支付牌照证明文件。

(2)2024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年度技术服务收入总额)。

(3)2024年度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

扫描件

第十一条

(1)企业在跨境电商支付场景中使用数字人民币的有关情况介绍,需加盖企业公章。

(2)2024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年度跨境电商支付场景中使用数字人民币交易总额)。

扫描件

第十二条

2024年度在深圳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成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企业”的截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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