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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报中关于开展2020年龙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专项扶持项目配套扶持项目受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9 | 区级 其他方向 资金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最高 资金支持
辖区各有关科研机构、企业:
根据《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我局就“科研机构、企业开展项目攻关资助类”项目印发了《深圳市龙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专项扶持项目配套扶持操作规程》,现开展项目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龙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专项扶持项目配套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诊疗设备开展研发,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
(四)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且上级资助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半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笔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五)承诺所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明晰无争议。
(六)本项目不计入区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限项、限额范围。
二、扶持标准
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诊疗设备开展研发的科研机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经核准通过的,按照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 50 %,给予最高 800 万元、200万元、50 万元的资助。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 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二)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国家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界定范畴,牵头及参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下提出申请。
(三)由于医学科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申请人在项目申请及执行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相关医学伦理和患者知情同意等问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研究的,牵头及参与单位应严格遵守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