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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20年度宝安区专业服务业资金扶持(会计服务业)项目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1 | 截止时间:2020-12-15 17:05 | 区级 企业管理提升 政策+资金
宝安区财政局
最高 1000万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宝规〔2020〕4号)、《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专业服务业资金扶持措施操作规程》(深宝财〔2020〕30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现启动2020年度宝安区专业服务业资金扶持(会计服务业)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项目类别
扶持项目类别包括:优质企业奖励、经营发展奖励、专业活动补贴、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等五类。
二、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优质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会计等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①上年度年营业额3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上年度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2.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全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经营发展奖励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会计等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①企业为申报年上一自然年度首次新增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
②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在宝安区经营增长。
(3)注意事项:企业首次新增日期从受理公告发布之日的上一个自然年度起算(即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①上述所指的上一个自然年度前是否曾纳入或退出过“四上企业”库的情形不再追溯,仅考虑是否在1月1日后首次新增纳入本区“四上企业”数据库;
②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后退出“四上企业”库又再次入库的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③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后转换“四上企业”库中专业类别的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④政策申报面向申报年上一自然年度新增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四上企业”,逾期未申报将不再受理;自其他区迁入宝安区的规上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2.补贴标准
(1)对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此项奖励与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企业只能择其一进行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2)对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在宝安区经营增长的,给予经营增长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金额超过前一年度金额的增量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业活动奖励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会计等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
①举办的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需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
②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需在宝安区举办。
2、补贴标准
(1)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会计等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
①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或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一)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优质企业;
②申报主体在宝安区租用办公用房并实际经营。
(3)注意事项:本措施中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2.补贴标准
(1)对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按照其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上年度租金总额的20%予以补贴。
(2)对优质企业,按照上年度租金总额的50%予以补贴。
每年度每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五)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1.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会计等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2)申报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
①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一)项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优质企业;
②申报主体在宝安区购置办公用房并实际经营。
(3)注意事项:本措施中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2.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10%,予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置补贴。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本措施中规定的对同一主体的各类奖励、补贴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二)本措施所称纳税是指申报企业在宝安区税务自缴税款总额+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宝安区级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纳税计入宝安区分成部分。
(三)本措施所说的上年度指申报公告发布时的上一自然年度。
(四)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本措施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按上级文件执行。
(五)同一主体可同时享受本措施各项扶持措施,但本措施中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六)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提交材料,并自觉接受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四、不予资助情况
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
(二)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三)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情形。
五、咨询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755-27789245,曾小姐。
宝安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