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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深圳市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0    |   截止时间:2020-11-24 17:00    |     市级     企业管理提升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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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以下简称《重点工作通知》)要求,我局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交易团及相关单位、企业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组织和开展的各类项目市场对接、项目洽谈、营商环境推介、供应商采购、新品发布、政策宣讲等相关活动,加大我市企业对接国际市场、项目、商品采购等资源。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20〕109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4.《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资助拨付。


  四、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在进口博览会期间举办的各类活动给予单家申报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布置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翻译费用、会议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活动结算总费用的5%计算)、宣传推广费用(线下媒体宣传、线上平台宣传、户外广告宣传、视频制作以及资料印刷费用)等费用给予100%的支持。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社会组织;

  2.近五年来(自2015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按规定提供活动信息报送和活动统计数据。

  (二)活动执行的时间在2020年11月5日-10日第三届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举办地点在上海市内。

  (三)活动参加人数不低于100人。

  (四)申报单位主体需与活动主办方、合同协议和费用单据主体保持一致。


  六、支持内容

  (一)举办市场对接、供应商采购等以扩大采购交易额为目的的活动。

  (二)举办项目洽谈、投资推广等以促进两地项目合作为目的的活动。

  (三)举办新品发布、政策宣讲等以提升企业、地区形象为目的的活动。

  (四)主要资助用于举办上述三类活动的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布置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翻译费用、会议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活动结算总费用的5%计算)、宣传推广费用(线下媒体宣传、线上平台宣传、户外广告宣传、视频制作以及资料印刷费用),对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给予100%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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