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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2022年度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6-29 | 截止时间:2023-07-13 00:00 | 区级 其他方向 政策+资金
市前海管理局
最高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2〕8号,以下简称“《商贸物流办法》”),为做好2022年度《商贸物流办法》
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从事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业务的机构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个人。
二、扶持期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不受此约束)。
三、申报时间
2023年6月30日-7月13日。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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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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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报承诺书;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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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正本,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正本; |
系统自动联网,无需手动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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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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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
如为租赁场地的情况 |
2022年全年的租赁合同;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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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年的办公室租金发票及租金转账凭证,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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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年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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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自有场地的情况 |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2)2022年全年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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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件 | ||||||
自有场地尚未入驻使用的,需提交与前海合作区管理局签署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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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无偿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场地的情况 |
第三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第三方2022年全年租赁合同;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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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方共同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
加盖双方公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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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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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授权书; (备注: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必要信息)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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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备注:应显示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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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2年12月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备注:社保部门出具,能显示申报主体的社保参保人数)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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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构信用信息资料; (备注:登陆信用中国或深圳信用网进行查询)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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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以下三项材料之一 |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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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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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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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如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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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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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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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
根据情况确定 |
备注:
1、第二十六条中的个人申报主体,无需按上述基础材料清单提交,按分项材料清单提交即可;
2、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机构申报主体,无需提交上述基础材料清单中的第5、6、8、9项材料;
3、实际经营地面积不低于《商贸物流办法》第五十二条(三)的要求;
4、依据《商贸物流办法》第五十二条(三),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视同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条款 |
分项申报材料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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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主营业务应区分平台消费交易和面向消费者的交易,同时应包括营业税额汇总,显示面向消费者的年度交易额不少于20亿元,或面向企业的交易额不少于60亿元,所有交易额均须基于平台发生)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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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资料;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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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线上平台、APP以及小程序、独立网站等归属于平台运营主体的权属证明材料。 (备注:如ICP证、微信小程序开发者认证,上述平台的运营主体须为申报主体)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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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企业通过前海合作区内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农产品、能源类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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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前海合作区内相关商品交易场所出具的证明、交易合同、发票、及交易流水等资料。 (备注:显示企业通过前海合作区内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农产品、能源类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 |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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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1、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证书; |
扫描件(证书在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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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CEP“经核准出口商”证书。 |
扫描件(证书在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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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保税研发设计、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等新型业务,年度上述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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