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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促进商旅文低空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5 | 区级 其他方向 政策
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最高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促进商旅文低空应用的若干措施》已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25日
深圳市罗湖区促进商旅文低空应用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低空经济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低空装备展销贸易、低空飞行、运营服务及保障、科技创新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第二章 商旅文低空应用场景支持
第三条 “低空+商旅文”主题活动支持
鼓励企业围绕商贸、珠宝、文旅、体育等开展低空飞行体验、飞行表演等活动,经相关部门备案后,单场活动载人飞行不少于20人次的给予2万元补贴,单场活动无人机飞行表演规模不少于200架的给予4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四条 低空观光航线支持
对开通低空载人观光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罗湖区且飞行时长超过5分钟)的企业,通过公开渠道售票且实际飞行的,每100人次给予2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eVTOL空中交通航线支持
对开通eVTOL空中交通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罗湖)的企业,通过公开渠道售票且实际飞行的,根据不同飞行距离按飞行架次予以补贴:飞行距离5-15公里(含)的每100人次给予2万元补贴,飞行距离15-60公里(含)的每100人次给予3万元补贴,飞行距离60公里以上的每100人次给予4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低空物流配送支持
对在罗湖区开展常态化无人机配送业务的企业,按以下类别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起点和终点都在罗湖区的航线,小型无人机按每配送1000飞行架次给予2万元补贴,中、大型无人机按每配送1000飞行架次给予4万元补贴。
(二)起点或终点其中一个在罗湖区的航线,小型无人机按每配送1000飞行架次给予1万元补贴,中、大型无人机按每配送1000飞行架次给予2万元补贴。
第七条 无人机竞速赛事支持
对在罗湖区举办无人机竞速赛事且实际承担办赛费用的企业,按以下类别及条件给予补贴:
(一)承办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国家级无人机竞速赛事的,单场赛事按企业实际承担办赛费用(不含商业赞助)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
(二)承办由广东省、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主办的省、市级无人机竞速赛事,或由企业自行主办的商业类无人机竞速赛事,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企业实际承担办赛费用(不含商业赞助)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本条款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后举办的赛事,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基础设施与配套保障支持
第八条 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在罗湖区新建或改建低空飞行器起降点及配套设施(飞行器停放、维保、充换电、配套运营设施等)且符合市、区相关规划的,按以下类别及条件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适用于大型无人机、直升机、eVTOL的起降点,取得A类通用机场备案并投入对公众开放的商业化运营后,或取得B类通用机场备案并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后,按工程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建设企业一次性补贴,每个起降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适用于轻型、小型、中型无人机的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开展商业化物流配送或城市治理应用后,按工程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建设企业一次性补贴,每个起降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低空展销中心建设支持
对在罗湖区建设低空整机展销中心的企业或机构,展厅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低空装备销售公司支持
对在罗湖区设立低空飞行器销售公司、旗舰店、体验店等,符合条件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上述经营主体在罗湖租赁的经营场所,租赁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前三年分别按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租赁合同期。
第十一条 举办低空经济展会支持
对在罗湖区主办国家级、省级、市级低空经济展会(需经相应级别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并在区相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或机构,按活动实际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低空保险支持
对提供适用于低空飞行器相关保险产品的罗湖区保险机构,按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统的该类型保险产品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
第十四条 申请本措施第八条、第九条的主体,补贴金额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其全部项目须纳入罗湖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第十五条 将低空经济企业纳入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菁英人才”、人才安居住房、标准规范编制支持、贷款贴息支持等产业政策覆盖范围,扶持标准和条件参照罗湖区现有政策文件执行。本措施与罗湖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扶持。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罗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措施将适时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