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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2020~2021年度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6 | 截止时间:2020-10-15 18:00 | 省级 技术创新 资金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最高 最高2000万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在广东设立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加快提高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科技创新强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现将2020~2021年度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指南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设置
本专项分为两大类,四个专题,一是创新资源引进类,包括“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题”和“粤东西北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题”,主要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落地广东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并对粤东西北给予倾斜;二是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与补助类,包括“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专题”和“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专题”,其中“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专题” 主要择优支持各地市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升级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专题”主要按照有关政策择优对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补助。
二、主要内容
专题一、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题(专题编号:20200907)
1. 实施目标
围绕广东战略性支柱和新兴产业,支持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高校、创新型企业等高端创新资源和人才团队来粤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等研究开发,建立公共技术创新平台,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提升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2. 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包括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资助两个方面。新型研发机构应具有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科技 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等功能,围绕我省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 关键共性核心技术开展科技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 孵化,加快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和创新创业服务人才集聚,服务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先支持优质创新资源整体性、系统性、机构化、平台化来粤建设研发机构。
3. 面向对象
(1) 中央和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建设高等院校、中央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等省外国家级创新资源在粤设立的研发机构;
(2) 港澳地区高校、研究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在粤设立的研发机构;
(3) 国(境)外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知名实验室和创新中 心、世界 500 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在粤设立的研发机构;
(4)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其它国 家级创新平台和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在粤设立的研发构。
4. 申报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在广东完成注册,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
(2) 具有与省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或行业龙头企业签订的共建合作协议,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 ,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3年建设期内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不包含申报本专题获得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
(3) 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鼓励项目组成员全职开展工作,并保证 60%以上的项目组成员在研发机构工作时间超过100天/年/人。全职研发人员数不低于20人,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70%,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40%以上。
(4)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备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能力,对地方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5) 具有创新开放的体制机制。在经营决策、研发投入、成果转化、运营管理、资源配置、人才聚集、考核评价等方面建立市场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具有健全的治理机制及规范的内控管理制度。
(6) 有具体的建设方案,包括功能定位、3年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科研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 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7) 优先支持在高新区建立的研发机构,已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请提供相关证明,国家级高新区可以作为主管单位直接推荐申报,有关申报材料须提交给当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
5. 认定与资助方式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并对通过本次认定、符合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 省新型研发机构,按内容和评估档次给予资助,最高每家资助1000万元,资助经费专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专题二、粤东西北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题( 专题编号:20200908)
1. 实施目标
以粤东西北地区的支柱和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汇聚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的创新资源建立新型研发机构, 并以新型研发机构为创新载体,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解决制约粤东西北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快传统产业优化和转型升级,提升粤东西北地区 经济发展的质量,促进区域平衡发展。
2. 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包括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资助两个方面。要求新型研发机构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和创新创业服务人才,建立技术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型企业孵化,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服务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粤东西北地方政府布局建设、对地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新型研发机构。
3. 面向对象
(1) 中央和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建设高等院校、中央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等国家级创新资源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
(2)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其它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
(3) 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
(4) 粤东西北龙头企业联合高校和(或)科研机构在当地以技术、人才、资本、市场等创新要素共建的产学研合作联合体设立的研发机构。
4.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在广东完成注册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
(2)有与省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或行业龙头企业签订的共建合作协议,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3年建设期内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不包含申报本专题获得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
(3)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鼓励项目组成员全职开展工作,并保证60%以上的项目组成员在研发机构工作时间超过100天/年/人。全职研发人员数不低于15人,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70%,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0%以上。
(4)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备解决制约地方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能力,对地方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5)具有创新开放的体制机制。在经营决策、研发投入、成果转化、运营管理、资源配置、人才聚集、考核评价等方面建立市场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具有健全的治理机制及规范的内控管理制度。
(6)符合广东省战略发展布局和粤东西北地方支柱产业发展需要,有详细的3年建设方案,包括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科研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7)优先支持在高新区建立的研发机构,已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每个地市可作为主管单位推荐申报2家。除了各地市推荐外,国家级高新区也可以作为主管单位推荐1家。各地市应优先推荐在高新区的新型研发机构。
5.认定与资助方式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并对通过本次认定、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符合粤东西北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建设内容和评估的档次给予支持,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元,资助经费专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专题三、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专题(专题编号:20200909)
1.专题内容
为进一步建立省市联动机制,加强对各市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指导和支持,提升地方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本专题主要对各市重点支持建设、具有良好技术创新团队、具有良好科研设施和试验条件、具备良好运行机制、对产业创新发展取得较好成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2.申报条件
申报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2)在粤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广东,2019年1月1日前完成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广东。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粤东西北地区申报单位不低于200万元),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0
(3)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全职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70%,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0%以上。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固定科研场地等研发基础条件,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2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5)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经费、内控治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6)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7)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8)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
(9)已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请提供相关证明。
3.认定方式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政策优惠。
专题四、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专题(专题编号:20200910)
1.实施目标
根据有关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科研设施条件建设、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科技企业孵化等方面业绩突出的初创期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建设支持,支持其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购置设备等,培育和建成一批创新能力强、能够有效集聚创新人才队伍、能够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能够支撑地方创新发展,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新型研发机构。每个新型研发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只能获得一次初创期补助。
2.面向对象
(1)获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而未获得过初创期建设补助(2018, 2019年获得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再接受申报)。
(2)创办期不超过5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成登记注册)。
3.申报条件
(1)对全省或地方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成果转化、对外服务等方面成效显著,能够提供3-5在技术研发项具有代表的科研成果(列举实例)。
(2)近5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或具有承接国家重大项目的能力。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固定科研场地等研发基础条件,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2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能够面向中小型科技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4)具有较强的人才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及(或)企业孵化能力,已创办或孵化了科技型企业。
(5)建立起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运行机制;
(6)须提交新型研发机构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初始经费投入年度审计报告,初始经费是指自机构注册成立以来所投入到机构建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其中,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粤东西北地区申报单位不低于200万元)。
4.资助方式
本专题的项目采用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根据专家评估审核结果,按照机构初始投入额度择优给予10%奖励性后补助,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等活动,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请各市科技主管部门提高新型研发机构对区域创新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和培育建设工作。
(一) 组织做好本市2019年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情况的总结及2020年的申报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及研究试验条件建设、人才团队建设、科研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孵化等,将总结内容上报省科技厅,并在此基础上做好2020年的申报工作。我厅将把各市2019年新型研发机构的执行情况作为2020年立项支持的重要参考。
(二) 申报单位为广东省内登记或注册的研发机构,并符合新型研发机构的条件。
(三) 申报的项目应统一使用专题内容作为项目名称。(如申报“(一)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项目,申报项目名称应为“(单位名)+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四)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条件所需证明附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在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 申报单位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违规行为。
(六) 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机构积极申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惠州市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的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肇庆市的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可参照粤东西北地区的条件申报)。
(七)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孵化器及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原则上不予认定,已认定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不再接受申报专题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