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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天然气贸易企业奖励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3 | 截止时间:2024-05-10 00:00 | 区级 其他方向 资金
市前海管理局
最高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天然气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根据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开展2023年度天然气贸易企业及液化天然气(LNG)船舶租赁项目公司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若干措施》第一、二、三、六(仅LNG船舶租赁业务)项规定的适用对象,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前海实际经营且申报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严重失信名单内;
(二)企业申报时未享受市、区及前海合作区同类支持政策。
二、考核周期
对申报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天然气贸易业务或LNG船舶租赁业务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对入驻前海合作区天然气贸易企业总部大楼,且年贸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天然气贸易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0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二)对在前海经营的天然气卖方企业,按其在深圳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收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到深圳天然气交易中心进行线上挂牌报价,对于年度发起挂牌不低于50个交易日的报价客户,可按照其在平台最终交收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额外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在前海经营且年贸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天然气贸易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深圳纳统的贸易增加值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
(五)【船舶租赁奖励】对在前海实际开展LNG船舶租赁业务的SPV项目公司,租期不低于5年,按照“8万立方米及以上等级的每船每年奖励500万元,16万立方米及以上等级的每船每年奖励100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入驻租金补贴申报(即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1)年度天然气贸易额专项审计报告(或提供交易合同及交易发票);
(2)入驻前海大厦T2栋的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3)2023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4)奖励资金申请表;
(5)营业执照(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需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7)企业信用报告。
(8)申报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申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2.平台交易奖励申报(即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
(1)深圳天然气交易中心平台注册开户和交易交收金额证明材料。其中,注册开户材料包括《参与商协议》或《开户通知单》;交易交收金额证明材料,包括由深圳天然气交易中心出具的年度交收清单证明以及对应的线上交易合同、发票、物流或交收凭证;
(2)2023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3)在前海实际经营的场地证明材料;
(4)奖励资金申请表;
(5)营业执照(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需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7)企业信用报告。
(8)申报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申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3.平台挂牌报价奖励申报(即本通知第三条第三款)
(1)深圳天然气交易中心平台注册、开户和交易交收金额证明材料。其中,注册开户材料包括《参与商协议》或《开户通知单》等;交易交收金额证明材料,包括由深圳天然气交易中心出具的年度交收清单证明以及对应的线上交易合同、发票、物流或交收凭证;
(2)年度挂牌交易日数量证明材料。包括由深圳天然气交易中心出具的客户年度挂牌数量,及符合50个交易日挂牌要求的证明材料;
(3)奖励资金申请表;
(4)营业执照(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需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6)企业信用报告。
(7)申报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申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4.纳统奖励申报(即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款)
(1)年度天然气贸易额专项审计报告(或提供交易合同、交易发票;或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体现年度天然气实际的销售数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利润、营业收入、劳动者报酬、应交增值税等);
(2)企业纳统的贸易增加值数据资料、凭证(可打印统计系统页面);
(3)2023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4)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5)奖励资金申请表;
(6)营业执照(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需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8)企业信用报告。
(9)申报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申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5.LNG船舶租赁业务奖励申报(即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款申报)
(1)LNG船舶租赁合同;
(2)LNG运输船总装载容量证明材料;
(3)2023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4)在前海实际经营的场地证明材料;
(5)奖励资金申请表;
(6)营业执照(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需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8)企业信用报告。
(9)申报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申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材料要求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须盖骑缝公章;
2.审计报告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五、申报方式及受理时间
(一)申报方式
请申报单位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电子文件。
(二)受理时间
1.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三、五款奖励范围的企业,申报受理时间为: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30日。
2.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款奖励范围的企业,申报受理时间为:2024年4月3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
(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88105490
技术咨询:19075693319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六、审核程序
(一)前海管理局根据《若干措施》及本申报通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的,请申报主体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三)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将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将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异议人。
(四)公示通过的企业与前海管理局签订资金奖励支持协议,并提供账户确认函、收据后,由前海管理局进行资金拨付。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需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知情者可以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二)本申报通知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
2.奖励资金申请表(模板)
3.信息查询授权书(模板)
4.奖励资金支持协议(模板)
5.真实性声明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