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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2024年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26 | 截止时间:2024-12-31 00:00 | 区级 知识产权 政策
市前海管理局
最高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深前海规〔2023〕1号,以下简称“《措施》”),为做好2024年度前海合作区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措施》规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
二、扶持期间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款
《措施》第5条、第7条、第9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四、申报时间
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实际经营、税收缴纳均在前海合作区;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申请支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四)申报主体的奖励条件为港资企业的,应当为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机构;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实质性商业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香港法例如有规定,应取得开展该经营业务的牌照或许可;
2.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1年以上;
3.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
4.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
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上述规定香港法人机构50%以上股权满1年以上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机构属于香港投资者。
澳资企业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企业执行。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4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知识产权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申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3.授权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4.“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5.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盖章扫描件);
6.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两年年度租金发票(未满两年的提供全部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无偿使用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办公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盖章扫描件);
7.实际经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8.2024年3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及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盖章扫描件);
9.2023年度纳税证明,且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为零(盖章扫描件);
10.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盖章扫描件);
11.如为港澳资机构,需提供港澳投资者持股25%以上证明资料。
12. 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备案文件及以下三项材料之一(盖章扫描件):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利得税申报表及审计报告;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13.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盖章扫描件)
14.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