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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0 | 区级 其他方向 政策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最高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引领支撑作用,优化科技创新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加快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通过构建全链条创新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的转化,同时强化政策引导作用,确保新质生产力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 本措施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在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对超出预算的项目按等比例方式核减。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除第九条(软科学资助)、第二十五条(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第二十九条(重大科普及科技交流活动资助)外应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专项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对上一年度认定通过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研发投入比例数据分档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对于研发投入正增长的企业,分档次给予额外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
(一)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给予200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广东省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给予100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对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奖励,其中,对市长奖获得者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给予50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给予50万元奖励。
上述第(二)、(三)款涉及的省、市级别奖项,仅对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奖励。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奖励。
(一)对上一年度验收通过且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牵头单位,给予不超过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验收通过且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牵头单位,给予不超过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验收通过且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重大专项的牵头单位,给予不超过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5%、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
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按深圳市级资助金额给予等额资助。
第九条 软科学资助。
对经评估通过的软科学项目以包干制形式给予资助。其中,对优秀定向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一般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资助;对优秀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资助,一般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15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10项。
第十条 科技服务业奖励。
(一)对高成长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经评估通过的,按营业收入增速分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对在龙华区首次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经评估通过的,按当年营业收入额分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对稳定用工规模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经评估通过的,按工资总额增速分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本条政策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创新平台建设专项
第十一条 创新载体资助。
(一)国家级创新载体奖励。对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给予国家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
(二)省级创新载体奖励。对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给予广东省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三)市级创新载体奖励。对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四)区级创新载体资助。对区级重点(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评估通过的,给予龙华区建设单位非财政资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资助。
(一)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经评估通过的,分别给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的50%、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租金的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房租资助。
(二)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最长5年资助:
1.对各类研发机构,分档次给予每年最高60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
2.按研发机构非财政建设投入(不含装修费及房租)的50%,分档次给予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
3.给予研发机构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的资助,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平台资助。
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平台或者行业协会等创新主体或者创新组织,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或者共性需求,整合优势资源,共建的具备公共服务属性,能够协作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公共服务并能够有效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孕育、发展与转化的协同创新平台,经评估通过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
(一)按不超过平台建设已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等)的50%,给予平台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协同创新平台不超过3家。
(二)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开展技术攻关等产业协同创新活动,对取得技术领先成果并与3家以上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给予项目服务收入的2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设施建设资助。
为构建科研成果汇聚、落地、产业化的一站式转移转化通道,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集聚区,加速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的高效转化,对获得认定、评估资助的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按深圳市级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单次最高10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资助。
(一)团队资助。对广东省、深圳市重点团队,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对获批广东省、深圳市重点团队的企业,给予连续5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助。
对获批广东省、深圳市重点团队非企业机构近5年内创办的企业,经评估通过的,给予连续5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助。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
对区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近5年内创办的企业,经评估通过的,给予连续5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助。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资助。
对“双一流”高等院校和位列QS世界大学榜单前500名的院校及其一级直属机构,在龙华区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的,经评估通过的,按非财政资金建设投入(含租金)的5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0万元,最长可资助3年。
具体高校名单与排名,以申请时最近一次进入“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Quacquarelli Symonds《QS世界大学排名》榜单为准。
第五章 创新社区专项
第十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备案)奖励。
(一)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认定(备案)奖励。对获得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市级认定资助额的50%给予奖励。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认定奖励。对获得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市级认定资助额的50%给予奖励。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奖励。
第十九条 培育及引进成果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培育或新引进一个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或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给予单个孵化载体的运营主体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成长补贴。
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满1年的企业,给予以下补贴:
(一)成立时间为5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评估通过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成长补贴。
(二)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或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且成立时间为5年内的企业,经评估通过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成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社区建设奖励。
对建设为区级及以上的创新创业社区,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另外,经评估,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创新社区运营费用补贴,最长连续支持5年。
第六章 科技金融专项
第二十二条 科技贷款资助。
(一)科技孵化贷资助。对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评估通过的,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合作的投融资服务机构担保的,按该笔贷款担保费用的50%给予贴保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合计资助最高50万元。
(二)科技成长贷资助。对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为正增长的企业,经评估通过的,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合作的投融资服务机构担保的,按该笔贷款担保费用的50%给予贴保扶持。每家企业每年合计资助最高100万元。
单个企业经评估纳入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同一年度纳入贷款最多2笔。
第二十三条 股权融资资助。
对获得投资机构投资且成立5年以内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按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同一企业累计资助最高3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科技保险资助。
对上一年度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评估通过的,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章 科技创新活动专项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对在龙华区举办的创客论坛、创客大赛、创客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经评估通过的,按活动实际产生的组织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含场地费、设备及布展费、资料印刷及制证费)、安全保障费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创新创业活动不超过10场。
第二十六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各层级赛事前三等次的企业,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获得龙华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高交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参展活动资助。
给予参展单位展位费用50%、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第八章 科普专项
第二十八条 科普基地支持。
(一)认定奖励。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科普基地(或示范点)认定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专项运营资助。对获得认定的区级科普基地(或示范点),经考核,第二、第三年每年给予5万元专项运营资助。区级科普基地(或示范点)晋级后,不再给予资助。
本条政策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重大科普及科技交流活动资助。
对于非盈利性机构面向龙华区市民举办的有重要影响的科普活动、或者以龙华区科技工作者为主要对象的行业交流活动,经评估通过的,按活动实际支出(劳务费、宣传费、会议及物料费)的50%,给予主办单位最高20万元资助。本条政策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章 跟踪监管
第三十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使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本措施配套的操作规程的规定签署承诺函或资助合同,并主动接受、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在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未达到预期目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出具虚假材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不予核查通过、停止拨付、追回相应资金并同步追缴孳息、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上级配套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主体应在验收通过且上级资助经费实际到账后2年内提出申请,上级和区级资助或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本措施中对上年度投入进行事后资助的项目,在计算上年度投入时均应扣除上年度获得同一事项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额。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对政府投入建设的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应按要求开放共享,具体按照《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中符合多级资助或奖励条件的,申报主体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已获得本措施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主体新达到更高金额资助标准的,按“差额”原则给予资助或奖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同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资金资助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的,申报主体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工作。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出相应调整。本措施生效前已申报但尚未处理完毕的项目,按原《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深龙华府办规〔2020〕4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