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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光明科学城青年科技人才生活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6 | 截止时间:2024-11-15 18:00 | 区级 人才政策 政策+资金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最高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光明区关于实施光明科学城“人才高地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光发〔2022〕1号)和《光明科学城青年科技人才培育专项行动方案》(深光人才〔2022〕2号)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光明科学城青年科技人才生活资助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首次申请
1.新获批项目生活资助
申请人在2022年6月8日(含当日)后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本通知提到的“国自然基金”仅指上述5类项目),申领本项生活资助时项目在执行期内。
2.在研项目生活资助
(1)申请人在2022年6月8日前于光明区获得国自然基金支持,且项目仍在执行期内。
(2)申请人于光明区以外获得国自然基金支持,已将项目迁入光明区相关单位,且项目于2022年6月8日(含当日)后仍在执行期内。
3.已结题项目生活资助
(1)申请人曾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于项目结题后5年内,2022年6月8日(含当日)后来光明区从事基础前沿交叉领域的研究。
(2)“基础前沿交叉领域的研究”一般是指聚焦信息、生命、新材料等光明科学城重点发展科学技术领域,通过多学科、多领域、交叉型的前沿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以集成创新的方式解决跨学科、跨领域、多主体交叉的复杂前沿科学问题。
(3)申请已结题项目生活资助,须经申请人所在科研机构自主推荐。
4.申请人在获批国自然基金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当日);若申请人于光明区以外获得国自然基金支持,在项目执行期内迁入光明区相关单位,迁入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当日)。
5.申请人全职在光明区工作,近6个月连续在光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6.申请人所在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并在光明区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
(二)续发申请
1.申请人已获得光明科学城青年科技人才生活资助。申请资助类别若为新项目或在研项目,申请人所承担的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应确保未终止、撤销,未转出光明区。
2.申请人全职在光明区工作,近6个月连续在光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3.申请人所在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并在光明区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
二、支持事项
(一)资助标准(含税)
1.承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给予最高为期5年、每年20万元的生活资助。
2.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负责人,给予最高为期5年、每年20万元的生活资助。
3.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给予最高为期3年、每年20万元的生活资助。
4.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负责人,给予最高为期4年、每年15万元的生活资助。
5.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给予最高为期3年、每年8万元的生活资助。
6.新引进的曾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的负责人,在支持期结束后来光明区从事基础前沿交叉领域的研究,经重点科研机构自主推荐,给予最高为期5年、每年10万元的生活资助。
(二)资助方式
1.2022年6月8日(含当日)后获批国自然基金的,在项目执行期内参照资助标准第1—5项等额发放。
2.2022年6月8日前已获得国自然基金支持且项目仍在执行期内,自2022年6月8日起参照剩余年度资助总额标准等额发放,若距离项目执行期结束不足1年,参照当年度资助总额标准平均每月等额发放(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3.于光明区以外获得国自然基金支持,若于2022年6月8日前已将项目迁入光明区相关单位,且项目仍在执行期内,自2022年6月8日起参照资助方式第2项进行资助;若于2022年6月8日(含当日)后将项目迁入光明区相关单位,且项目仍在执行期内,自迁入之日起参照资助方式第2项进行资助。
4.于其他地区曾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项目支持期已结束,于2022年6月8日(含当日)后来光明区从事基础前沿交叉领域的研究,参照资助标准第6项等额发放。
三、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
1.新获批项目生活资助
2.在研项目生活资助
3.已结题项目生活资助
(二)续发申请
(三)注意事项
1.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2.电子版材料:填写的表格需提供原始的Word或Excel文件,有签名、加盖公章的还需提供PDF扫描文件。个人材料以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请类型(首次申请/续发申请)+申请资助类别(新项目/在研项目/已结题项目),发送至邮箱rzjfwzx@szg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