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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16 | 截止时间:2025-01-06 00:00 | 区级 产业专项 政策+资金
市前海管理局
最高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2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修订)》(深前海规 〔2024〕 8号)(以下简称《支持办法》),为做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在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集聚发展有关事项的申请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支持办法》的支持对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经营团队以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法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组织、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以及合规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申报时间
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1月6日。
三、适用范围
“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范围为前海合作区全域。
四、申报条件
《支持办法》的支持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
(一)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实际经营、税收缴纳均在前海合作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的实际经营、税收缴纳地,以及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实际经营地不作要求);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依法运作,申请支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支持项目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包含正反面);
4.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或者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考核的证明材料;
5.办公场地证明;
6.2024年度纳税证明(截至申报当月或上月)(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除外);
7.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除外);
8.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申报当月或上月)(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9.“实际经营”承诺书(见附件2)(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