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深圳市研发资助标准与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深圳市及各区研发资助标准及条件
深圳市
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最高1000万
申报条件:
1.国新、深高或规上企业
2.有研发费且做加计扣除
福田区
研发投入的10%,最高200万
申报条件:
1.规上企业
2.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
3.有研发费且做加计扣除
罗湖区
研发投入的10%,最高300万
申报条件:
1.国家高新企业
2.上年度纳税100万以上
南山区
研发投入的3%,最高100万元
申报条件:
1.上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
2.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3.上年度营收10亿元以下,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9%;上年度营收10亿元以上,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7%
盐田区
研发投入的3%,国高企业最高100万,其他企业最高50万
申报条件: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2.有研发费用且做加计扣除
宝安区
最高100万
申报条件:
1.规上国高企业
2.获得市资金已经在到账
龙岗区
国高、培育入库企业研发投入的10%,最高100万,其他企业研发投入的5%,最高50万
申报条件:
1.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纳税登记C级以上
2.设置研发辅助账且做加计扣除
光明区
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200万
龙华区
加计扣除额的5%,最高500万
申报条件:
规上国高企业或研发投入5000万以上
坪山区
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100万
申报条件:
1.上年度纳税不少于50万
大鹏区
研发投入的3%,最高100万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0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概念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2
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方式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同时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03
研发费用范围的归集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具体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 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假设某企业2019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9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48.34万元[(97.78+100)×75%=148.34]。
04
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备案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相关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05
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规定,企业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应保留下列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