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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区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1 | 区级 资质认定 政策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最高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环境、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吸引更多港澳青年到光明创新创业,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修订)〉的通知》(深光人规〔2023〕6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资料
(一)申报条件。申请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授牌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基地运营单位是在深圳市内登记注册或实际经营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创业孵化项目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2.具有充足创业场地保障。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场地保障,场所相对集中,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对物业拥有3年以上使用权;具有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专业设备区以 及休闲活动区等公共服务设施。
3.具有专业服务能力。拥有专业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创业导师1名以上;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可以提供商事登记、税务、社保、人才政策、财务代理、专利申请、融资担保等服务,积极协助入孵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申请各类政策扶持;具有投融资服务能力,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至少有2家以上的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入驻3个月以上的在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
4.服务港澳特色突出。在孵港澳创业项目或港澳企业不少于5个或占比(港澳项目或企业占所有入驻项目或企业的比重)不低于20%;具备港澳对接渠道,能够保持与港澳社会团体、高校、科研院所、孵化平台载体等资源的合作交流,积极引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为入驻港澳青年提供居住、交通、教育、医疗、生活等综合信息咨询服务,便利港澳青年在深圳工作和生活。
(二)申报材料。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1.《光明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授牌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等材料;
3.其他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自评符合条件的,于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4),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核评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7月3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审定。
(三)确定授牌对象。区人力资源局整理各街道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实地考察,形成复核评估意见,提出拟授牌基地名单。
(四)予以授牌。区人力资源局将拟认定为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名单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授予“光明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五)奖补发放。对授牌的区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区人力资源局按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符合授牌条件主体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租赁、孵化服务、购置共享设备等。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创业孵化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三、其他事项
港澳企业是指在光明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或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由港澳人士或香港、澳门地区注册的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主体。港澳人士是指香港、澳门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参照适用。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