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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2025年度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10-10    |   截止时间:2025-11-10 00:00    |     区级     创新载体 政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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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前海管理局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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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前海规〔2025〕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做好2025年度前海合作区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申请本措施支持的科技服务业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二)实质性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纳统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中第73-75类,具体包括第73类“研究和试验发展”、第74类“专业技术服务业”和第75类“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申请本措施第一条(四)推动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中第四款,以及第三条、第四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机构不受本条限制。

  申请本措施第一条主体所属行业,以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中细分类别为准。其中,申请本措施第一条中入选“深圳市引进重点研发机构”或“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的科技服务业机构,不受细分类别限制。

  (三)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主体及其人员未处于承担或者参股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禁止期限内,不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扶持期间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款范围

  为确保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政策全面惠及符合条件的机构,本次对《若干措施》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款、第一条第(三)款、第一条第(四)款、第一条第(五)款、第一条第(六)款、第一条第(七)款、第三条、第四条的申报条件作出相应指南。

  四、申报时间

  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1月10日。

  五、申报条件

  (一)实际经营要求:

  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的企业;

  其中,企业需满足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有关要求,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3)港澳青创企业等。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有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5)港澳青创企业等,对缴纳人数不作要求。上述机构人员要求指在深圳地区的机构人员,不包含深圳市外所设立的分、子公司等主体人员。

  3.账务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港澳青创企业等,对账务不作要求。

  (二)合规性要求:

  1.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申报时深圳信用网查询结果为准);

  2.不存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3.同时符合本措施支持政策及南山区、宝安区或者前海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4.单个机构每年可获本措施资金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均需加盖公章,扫描件需为原件扫描)

  1.《2025年度前海科技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2);

  2.《2025年度前海科技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3);

  3.“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盖章扫描件);

  4.深圳信用网完整版信用报告(含无严重失信记录证明);

  5.2024年1月1日以来前海合作区办公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免租期证明/自有产权证明/无偿使用证明);

  6.2024年1月至2025年9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截图);

  7.2024年度纳税证明(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

  8.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

  9.机构书面简介(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定位、主营业务、研发能力、荣誉资质、纳统情况说明等);

  10.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申报条款

分项申报材料

材料说明(均需盖章)

第一条第(一)款

2024年12月31日前入选“深圳市引进重点研发机构”或“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且2024年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

盖章扫描件

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

国家级知识产权平台建设证明(2024年12月31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文件,需2024年在有效期内)。

盖章扫描件

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

申请50万元补贴分项申报材料包含:

1.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文件);

盖章扫描件(第2、3项不可重复享受,需标注所适用的支持类别)

2.截至2024年12月专利代理师名单(执业证书+社保证明/个税证明);

申请100万元/年补贴分项申报材料包含:

1.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文件);

2.截至2024年12月专利代理师名单(执业证书+社保证明/个税证明);

3.截至2024年12月申请代理量证明(全国专利代理公共服务平台截图)。

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

1.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文件);

盖章扫描件(第2、3项不可重复享受,需标注所适用的支持类别)

2.截至2024年12月专利代理师名单(执业证书+社保证明/个税证明);

3.截至2024年12月申请代理量证明(全国专利代理公共服务平台截图);

4.2024年12月31日前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证明(工商登记材料);

5.专利代理机构与分支机构关联证明材料。

第一条第(三)款

1.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研发投入情况);

盖章扫描件

2.2024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可在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应体现研发费用的计算过程)。

第一条第(四)款

1.技术转移合同清单(格式见附件4);

盖章扫描件

2.2024年技术转移合同;

3.技术交易额发票及银行回单。

第一条第(五)款

1.工信部孵化器认定相关文件(标准级/卓越级,2024年需在有效期内);

盖章扫描件

2.孵化器晋级补差说明(如适用)。

盖章扫描件

第一条第(六)款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CMA/CNAS证书);

盖章扫描件

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研发投入情况);

3.2024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可在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应体现研发费用的计算过程)。

第一条第(七)款

1.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研发投入情况);

盖章扫描件

2.2024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可在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应体现研发费用的计算过程)。

第三条

1.2024年12月31日前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署资助相关证明;

盖章扫描件

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研发投入情况);

盖章扫描件

3.2024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可在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应体现研发费用的计算过程);

盖章扫描件

4.受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署资助主体与实际经营位于前海主体之间关系证明文件(技术、产品、股权等关联情况)。

盖章扫描件

第四条

2024年湾区标准主导制定证明(标准文本“前言”排名前两名的证明)。

盖章扫描件

  (三)材料提交要求

  1.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

  2.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外文材料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4.涉及金额的材料需同时提供发票、转账凭证等资金流向证明。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材料。

  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通过“领补贴”专区进入“科技服务业政策申报”模块,上传申报材料)。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若干措施》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四)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272、0755-88105282。

  附件:

  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前海规〔2025〕6号)

  2.2025年度前海科技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3.2025年度前海科技服务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4.技术转移合同清单(示例)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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